船舶法  遊艇 ( 99 年 12 月 08 日)
第63條
遊艇所有人申請前條特別檢查及丈量,應檢送承造船廠之出廠證明或遊艇 來源證明。

前項證明,包括船體結構相關圖說及主機、推進機、引擎、輔機等機器來 源證明。

量產製造之遊艇,經造船技師辦理簽證,遊艇所在地航政機關得不經特別 檢查,逕依該造船技師簽發之出廠簽證合格證明登記或註冊,並發給遊艇 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