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法  遊艇 ( 99 年 12 月 08 日)
第61條
遊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有人應申請施行特別檢查:

一、新船建造完成後。

二、自國外輸入。

三、船身經修改或換裝推進機器。

四、變更使用目的或型式。

五、特別檢查有效期間屆滿。

遊艇經特別檢查合格後,航政機關應核發或換發遊艇證書,其有效期間, 以五年為限。但全長未滿二十四公尺之自用遊艇,其遊艇證書無期間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