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法  遊艇 ( 99 年 12 月 08 日)
第58條
遊艇之檢查、丈量經主管機關認可之國內外機構驗證後,由遊艇所在地之 航政機關辦理;其登記或註冊、發證,由遊艇船籍港或註冊地航政機關辦 理。

自國外輸入之遊艇或現成船舶使用目的變更為遊艇者,其船齡不得超過依 第七十一條所定規則規定之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