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法  客船 ( 99 年 12 月 08 日)
第57條
貨船應由船舶所有人或船長向航政機關申請核准後,始得兼搭載乘客;其 乘客定額、乘客房艙、貨船搭客證書核發、換(補)發、廢止、撤銷或繳 銷、檢查、收費與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