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船所有人應向船舶所在地航政機關,申請核發客船安全證書。非領有客
船安全證書,不得搭載乘客。
航政機關依船舶設備、水密艙區及防火構造,核定乘客定額及適航水域,
並載明於客船安全證書。
客船搭載乘客不得超過依前項核定之乘客定額,並不得在依前項核定適航
水域以外之水域搭載乘客。
客船安全證書之有效期間以一年為限,由航政機關視其適航性核定。
客船安全證書記載事項變更或證書之有效期間屆滿前一個月內,客船所有
人應申請換發。
客船安全證書有效期間屆滿,於換發證書前,不得搭載乘客。
航行國外之客船,應於發航前,由航政機關查明其適航性後,始得航行。
航行國內之客船,應由客船所在地航政機關視其適航性,不定期抽查,每
年不得少於三次。
非中華民國船舶在中華民國港口搭載乘客時,該船船長應向船舶所在地航
政機關送驗客船安全證書,非經查明適航性,不得搭載乘客。
未依前項規定送驗客船安全證書之非中華民國船舶,該港航政機關得命其
限期改善,未改善完成前,不得離港。
船長不服前項命其限期改善或不得離港之處分者,得於五日內向該港航政
機關提出申復。
客船之檢查與航前查驗、穩度、乘客艙室、乘客定額、淡水與膳宿、衛生
設施、兼載貨物、應急準備、客船安全證書核發、換(補)發、廢止、撤
銷或繳銷、檢查費與證書費之收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
定之。
貨船應由船舶所有人或船長向航政機關申請核准後,始得兼搭載乘客;其
乘客定額、乘客房艙、貨船搭客證書核發、換(補)發、廢止、撤銷或繳
銷、檢查、收費與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