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法  客船 ( 99 年 12 月 08 日)
第56條
客船之檢查與航前查驗、穩度、乘客艙室、乘客定額、淡水與膳宿、衛生 設施、兼載貨物、應急準備、客船安全證書核發、換(補)發、廢止、撤 銷或繳銷、檢查費與證書費之收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 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