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法  船舶丈量 ( 99 年 12 月 08 日)
第44條
船舶丈量之申請、丈量、總噸位與淨噸位之計算、船舶噸位證書之核發、 換(補)發、廢止、撤銷或繳銷、丈量費與證書費之收取及其他應遵行事 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