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法  船舶丈量 ( 99 年 12 月 08 日)
第42條
船舶所有人於船舶登記後,遇有船身型式、佈置或容量變更,或察覺丈量 及噸位計算有錯誤時,應申請重行丈量並換發船舶噸位證書;其由航政機 關發覺者,應由該機關重行丈量並換發船舶噸位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