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法  船舶國籍證書 ( 99 年 12 月 08 日)
第21條
船舶所有人未依前條第一項規定申請廢止登記及繳銷證書,經船籍港航政 機關命其於一個月內辦理,屆期仍不辦理,而無正當理由者,得由航政機 關逕行廢止其登記,並註銷其船舶國籍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