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法  船舶國籍證書 ( 99 年 12 月 08 日)
第19條
臨時船舶國籍證書之有效期間,在國外航行之船舶不得超過六個月;在國 內航行之船舶不得超過三個月。但有正當理由者,得敘明理由,於證書有 效期間屆滿前,向船舶所在地或船籍港航政機關重行申請換發;重行換發 證書之有效期間,不得超過一個月,並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