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  海事優先權 ( 98 年 07 月 08 日)
第27條
依第二十四條之規定,得優先受償之標的如下:

一、船舶、船舶設備及屬具或其殘餘物。

二、在發生優先債權之航行期內之運費。

三、船舶所有人因本次航行中船舶所受損害,或運費損失應得之賠償。

四、船舶所有人因共同海損應得之賠償。

五、船舶所有人在航行完成前,為施行救助所應得之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