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  海事優先權 ( 98 年 07 月 08 日)
第24條
下列各款為海事優先權擔保之債權,有優先受償之權:

一、船長、海員及其他在船上服務之人員,本於僱傭契約所生之債權。

二、因船舶操作直接所致人身傷亡,對船舶所有人之賠償請求。

三、救助之報酬、清除沉船費用及船舶共同海損分擔額之賠償請求。

四、因船舶操作直接所致陸上或水上財物毀損滅失,對船舶所有人基於侵 權行為之賠償請求。

五、港埠費、運河費、其他水道費及引水費。

前項海事優先權之位次,在船舶抵押權之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