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  船舶所有權 ( 98 年 07 月 08 日)
第14條
船舶共有人,對於利用船舶所生之債務,就其應有部分,負比例分擔之責 。

共有人對於發生債務之管理行為,曾經拒絕同意者,關於此項債務,得委 棄其應有部分於他共有人而免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