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  海上保險 ( 98 年 07 月 08 日)
第139條
船舶部分損害之計算,以其合理修復費用為準。但每次事故應以保險金額 為限。

部分損害未修復之補償額,以船舶因受損所減少之市價為限。但不得超過 所估計之合理修復費用。

保險期間內,船舶部分損害未修復前,即遭遇全損者,不得再行請求前項 部分損害未修復之補償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