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申設審查辦法  ( 105 年 06 月 21 日)
第5條
申請經營直播衛星事業者,應填妥申請書(附表一之一)及營運計畫,並 應於營運計畫載明下列事項:

一、使用衛星之名稱、國籍、頻率、轉頻器、頻道數目及其信號涵蓋範圍 。

二、開播時程。

三、財務結構及人事組織。

四、頻道或節目規畫。

五、內部控管機制。

六、經營方式及技術發展計畫。

七、收費基準及計算方式。

八、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前項營運計畫應依附表三所載之指定細項撰寫,並檢附營運計畫摘要表( 附表二之一)、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及佐證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