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申設審查辦法  ( 105 年 06 月 21 日)
第10條
申請經營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填具之申請書或營 運計畫資料不全得補正者,應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者, 駁回其申請,審查費併予發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