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  數量競價 ( 106 年 07 月 11 日)
第33條
連續二回合所有有權報價之競價者均未為有效報價,數量競價結束。

數量競價結束後,各競價標的之得標價為最後一回合暫時得標者之暫時得 標價。

數量競價結束後,由主管機關公告下列事項:

一、各數量競價得標者名單、得標頻寬、得標價及其合計。

二、辦理位置競價之日期、時間及地點。

三、各頻段位置競價得選擇報價之排列組合選項。

前項公告日起至位置競價日止之期間,至少應有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