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量競價採同時、多回合、上升競價方式辦理。
數量競價採遠端連線進行電子報價方式辦理,競價者應以專線方式與競價
中心連線;無法以專線連線時,競價者得以網際網路方式連線。無法以專
線及網際網路連線方式進行競價時,始得以電話傳真方式為之。
(刪除)
每一競價日之起、訖時間定為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
每一回合報價開始及終止時間之配置,由主管機關於每一回合開始報價時
間十分鐘前公布。前述時間以主管機關時間為準。
每一回合每一競價標的最高報價者,為該回合競價標的之暫時得標者,其
報價為暫時得標價;底價視為每一競價標的第一回合開始前之暫時得標價
。
每一回合每一競價標的報價最低價為暫時得標價加暫時得標價之百分之三
,最高價為暫時得標價加暫時得標價之百分之七。
主管機關於每一回合開始十分鐘前公布該回合每一競價標的報價之最低價
及最高價限制金額。
競價者應依下列規定報價:
一、競價者得同時對各競價標的報價,其前一回合暫時得標標的與該回合
報價標的頻寬合計應符合第十八條頻寬限制之規定。
二、以十回合為一期,第二百零一回合起,每期各回合之得出價頻寬,不
得超過前期出價頻寬之最大值。
三、暫時得標者於次回合競價程序中,不得就其暫時得標競價標的進行報
價。
四、競價者報價,應符合前條第三項公布最低價及最高價之限制金額。
五、競價者每次報價之價金須以新臺幣五百萬元為單位;電子報價系統採
列舉價金方式,供競價者勾選。
競價者之報價不符前項規定,視為無效報價。
第一項第二款所稱得出價頻寬,指競價者前一回合暫時得標標的頻寬與該
回合報價標的頻寬合計;所稱前期出價頻寬,指競價者於前期各該回合,
其前一回合暫時得標標的頻寬與該回合實際報價標的頻寬合計。
依第二十二條採電話傳真報價者,應依據前條規定填寫報價單。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無效報價:
一、報價單無公司章及負責人簽章。
二、報價數值未能清楚確定或辨別。
三、報價數值有塗改或提出二個以上不同報價。
四、報價未符合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
五、其他經本會認定為無效報價之情形。
競價者應依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時間內報價,其於規定時間外之報價,
主管機關不予受理。
競價者每一回合以報價一次為限;其第二次以上報價,主管機關不予受理
。
(刪除)
二以上競價者在同一回合,對任一競價標的之報價相同時,採電腦抽籤方
式決定暫時得標者。
主管機關應於每回合結束時,通知各該競價者下列資訊:
一、其於該回合所為報價、報價時間及報價有效性判定。
二、其暫時得標標的及暫時得標價。
三、其累計之暫時棄權數。
四、第二百零一回合起,其依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計算之上限。
主管機關應於每回合結束時,公布下列資訊:
一、各競價標的暫時得標價。
二、所有競價者暫時棄權累計總次數。
三、喪失競價資格總家數。
四、所有有權報價之競價者在同一回合均未為有效報價之累計總次數。
五、下回合是否為所有有權報價之競價者連續二次未為有效報價之數量競
價可能結束回合。
競價者於第一回合未報價或為無效報價者,主管機關廢止其競價資格。
競價者於數量競價中,暫時棄權達四次者,主管機關廢止其繼續報價資格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暫時棄權:
一、每一回合之非暫時得標者未於該回合報價。
二、經認定於回合中之報價為無效報價。
競價者於數量競價中,擬放棄繼續報價時,應於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時
間內,利用電子報價系統向主管機關表示放棄繼續報價。但競價者已於該
回合報價者,不得於該回合為之。
暫時得標者於數量競價進行中,因第二項規定喪失繼續報價資格或第四項
放棄繼續報價之情事者,仍保留其暫時得標者之資格,至其他競價者對該
競價標的之報價高於其暫時得標價為止。
(刪除)
連續二回合所有有權報價之競價者均未為有效報價,數量競價結束。
數量競價結束後,各競價標的之得標價為最後一回合暫時得標者之暫時得
標價。
數量競價結束後,由主管機關公告下列事項:
一、各數量競價得標者名單、得標頻寬、得標價及其合計。
二、辦理位置競價之日期、時間及地點。
三、各頻段位置競價得選擇報價之排列組合選項。
前項公告日起至位置競價日止之期間,至少應有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