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1條
競價者於第一回合未報價或為無效報價者,主管機關廢止其競價資格。
競價者於數量競價中,暫時棄權達四次者,主管機關廢止其繼續報價資格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暫時棄權:
一、每一回合之非暫時得標者未於該回合報價。
二、經認定於回合中之報價為無效報價。
競價者於數量競價中,擬放棄繼續報價時,應於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時
間內,利用電子報價系統向主管機關表示放棄繼續報價。但競價者已於該
回合報價者,不得於該回合為之。
暫時得標者於數量競價進行中,因第二項規定喪失繼續報價資格或第四項
放棄繼續報價之情事者,仍保留其暫時得標者之資格,至其他競價者對該
競價標的之報價高於其暫時得標價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