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0條
主管機關應於每回合結束時,通知各該競價者下列資訊:
一、其於該回合所為報價、報價時間及報價有效性判定。
二、其暫時得標標的及暫時得標價。
三、其累計之暫時棄權數。
四、第二百零一回合起,其依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計算之上限。
主管機關應於每回合結束時,公布下列資訊:
一、各競價標的暫時得標價。
二、所有競價者暫時棄權累計總次數。
三、喪失競價資格總家數。
四、所有有權報價之競價者在同一回合均未為有效報價之累計總次數。
五、下回合是否為所有有權報價之競價者連續二次未為有效報價之數量競
價可能結束回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