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6條
競價者應依下列規定報價:
一、競價者得同時對各競價標的報價,其前一回合暫時得標標的與該回合
報價標的頻寬合計應符合第十八條頻寬限制之規定。
二、以十回合為一期,第二百零一回合起,每期各回合之得出價頻寬,不
得超過前期出價頻寬之最大值。
三、暫時得標者於次回合競價程序中,不得就其暫時得標競價標的進行報
價。
四、競價者報價,應符合前條第三項公布最低價及最高價之限制金額。
五、競價者每次報價之價金須以新臺幣五百萬元為單位;電子報價系統採
列舉價金方式,供競價者勾選。
競價者之報價不符前項規定,視為無效報價。
第一項第二款所稱得出價頻寬,指競價者前一回合暫時得標標的頻寬與該
回合報價標的頻寬合計;所稱前期出價頻寬,指競價者於前期各該回合,
其前一回合暫時得標標的頻寬與該回合實際報價標的頻寬合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