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  數量競價 ( 106 年 07 月 11 日)
第26條
競價者應依下列規定報價:

一、競價者得同時對各競價標的報價,其前一回合暫時得標標的與該回合 報價標的頻寬合計應符合第十八條頻寬限制之規定。

二、以十回合為一期,第二百零一回合起,每期各回合之得出價頻寬,不 得超過前期出價頻寬之最大值。

三、暫時得標者於次回合競價程序中,不得就其暫時得標競價標的進行報 價。

四、競價者報價,應符合前條第三項公布最低價及最高價之限制金額。

五、競價者每次報價之價金須以新臺幣五百萬元為單位;電子報價系統採 列舉價金方式,供競價者勾選。

競價者之報價不符前項規定,視為無效報價。

第一項第二款所稱得出價頻寬,指競價者前一回合暫時得標標的頻寬與該 回合報價標的頻寬合計;所稱前期出價頻寬,指競價者於前期各該回合, 其前一回合暫時得標標的頻寬與該回合實際報價標的頻寬合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