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
數量競價
( 106 年 07 月 11 日)
第26-1條
依第二十二條採電話傳真報價者,應依據前條規定填寫報價單。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無效報價:
一、報價單無公司章及負責人簽章。
二、報價數值未能清楚確定或辨別。
三、報價數值有塗改或提出二個以上不同報價。
四、報價未符合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
五、其他經本會認定為無效報價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