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  數量競價 ( 106 年 07 月 11 日)
第25條
每一回合每一競價標的最高報價者,為該回合競價標的之暫時得標者,其 報價為暫時得標價;底價視為每一競價標的第一回合開始前之暫時得標價 。

每一回合每一競價標的報價最低價為暫時得標價加暫時得標價之百分之三 ,最高價為暫時得標價加暫時得標價之百分之七。

主管機關於每一回合開始十分鐘前公布該回合每一競價標的報價之最低價 及最高價限制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