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動通信網路業務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附則 ( 106 年 08 月 17 日)
第22條
得標者或經營者申請設置基地臺,應按申請審驗及證照等作業,依主管機 關所定收費標準,繳納審驗費及證照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