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動通信網路業務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附則 ( 106 年 08 月 17 日)
第21條
得標者或經營者如以共站或共構方式設置天線,應注意天線排列方式,融 入景觀。

基地臺天線設置之避雷針,以共用為原則。

基地臺之防護天線格柵或其他類似防護設施,屬基地臺之附屬電信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