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動通信網路業務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附則 ( 106 年 08 月 17 日)
第20條
得標者或經營者應依主管機關命令,按其經營之行動業務,成立行動通信 建設協商小組,協商基地臺共構、共站或預留天線通信埠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