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管理規則  籌設 ( 104 年 07 月 16 日)
第47條
經營者應於取得特許執照之日起,六個月內開始營業,逾期本會得廢止其 特許及所核配頻率;其已繳交之履行保證金及最低特許費預收保證金不予 退還或由本會通知履約保證銀行履行保證責任。

得標者或經營者違反相關法令規定,經本會廢止其籌設同意或特許者,除 本規則另有規定外,其已繳交之履行保證金及最低特許費預收保證金不予 退還或由本會通知履約保證銀行履行保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