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管理規則  籌設 ( 104 年 07 月 16 日)
第35條
得標者取得籌設許可後,應於三個月內完成必要之公司變更登記,並於變 更公司登記後三個月完成發行股票;其未能於期間內依法完成登記或發行 股票者,應於期間屆滿前敘明理由向本會申請展期,展期最長不得各逾三 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前項逾期者,本會得廢止其籌設許可,並不予退還履行保證金及最低特許 費預收保證金或由本會通知履約保證銀行履行保證責任。

得標者依第一項規定完成公司變更登記時,其實收資本額應符合第四條第 三項、第十八條第二項第四款及六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