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管理規則  籌設 ( 104 年 07 月 16 日)
第33條
得標者所繳履行保證金,依下列規定分三階段發還:

一、於籌設期間系統架設許可有效期間內,完成其基地臺之電波涵蓋範圍 達營業區域之人口數百分之十,並接裝電信機線設備竣工時,經本會 審驗合格及依規定取得特許執照後,得申請退還履行保證金之百分之 十,或申請通知履約保證銀行解除相當履行保證金百分之十之保證責 任。

二、於營業區域百分之四十縣市內,完成其基地臺之電波涵蓋範圍達各該 縣市人口數百分之七十,經本會審驗合格後,得再申請退還履行保證 金之百分之三十,或申請通知履約保證銀行再解除相當履行保證金百 分之三十之保證責任。

三、自取得籌設期間系統架設許可之日起五年內,完成其基地臺之電波涵 蓋範圍達營業區域人口數百分之七十,且其營運區域應逾營業區縣市 之過半,經本會審驗合格後,得申請退還履行保證金之餘額,或申請 通知履約保證銀行解除相當履行保證金餘額之保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