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終端設備規費收費標準  ( 96 年 04 月 26 日)
第1條
本標準依電信法第七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電信終端設備規費,包括電信終端設備之審驗費及證照費。

第3條
申請電信終端設備審驗者,應依電信終端設備規費收費基準表(如附表, 以下簡稱收費基準表),向電信終端設備驗證機關(構)繳交審驗費。

第4條
申請審驗之電信終端設備屬系列產品者,其審驗費減半收費。但申請電信 終端設備符合性聲明證明者,不在此限。

前項系列產品,係指電信終端設備審驗辦法第二條有關系列產品之定義。

第5條
電信終端設備審定證明或符合性聲明證明遺失、毀損或證明內登載事項變 更,申請補發或換發者,應依收費基準表繳交證照費。

第6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