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術教育或專為網路研發實驗目的之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總則 ( 106 年 06 月 13 日)
第6條
申請人或管理者不得利用所設置之學術、教育或實驗研發電信網路提供之 電信服務有營利、違法經營電信業務、廣播電視業務或有任何足致社會大 眾誤認其為電信事業或廣播電視事業之行為。

申請人或管理者提供學術、教育電信網路之各項電信服務,不得向用戶收 取任何費用。但為分攤網路建設或維運成本者,不在此限。

申請人或管理者提供實驗研發電信網路之各項電信服務,不得向用戶收取 任何費用。但為確保用戶不損壞並依約定期限歸還管理者所交付使用之設 備,經雙方約定所收取之設備保證金及與電信事業或廣播電視事業連接所 產生之通信、加值服務費用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