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術教育或專為網路研發實驗目的之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總則 ( 106 年 06 月 13 日)
第4條
申請設置使用學術、教育電信網路者,應先經學術、教育之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核准後,始得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學術、教育或實驗研發電信網路應經主管機關核准,始得設置;設置完成 經審查合格,取得執照後,始得使用。

主管機關為審查學術、教育或實驗研發電信網路之設置申請案件,得設審 查小組。

前項審查小組之設置作業規定,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