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術教育或專為網路研發實驗目的之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設置與使用管理 ( 106 年 06 月 13 日)
第35條
管理者於設置使用執照期間屆滿前,終止網路使用時,應敘明理由報請主 管機關備查,並由主管機關廢止其設置使用之核准。

設置使用執照有效期間屆滿且未依規定換照或經主管機關廢止其設置使用 之核准時,管理者應立即停止建設或使用該網路及無線電頻率,並拆除所 建設之網路設備。

前項拆除之設備,屬電臺之無線電設備者,除租用、借用或法規另有規者 外,依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管理辦法之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