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術教育或專為網路研發實驗目的之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設置與使用管理 ( 106 年 06 月 13 日)
第33條
學術、教育或實驗研發電信網路不得與電信事業或廣播電視事業之網路互 連。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陸、海、空各種交通工具之遇險求救及飛航氣象等交通安全之緊急通 信。

二、為維護國家安全、公共秩序或公共利益,有緊急進行通信之必要。

三、為配合天災、事變或緊急危難等救援作業之通信。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

前項但書網路互連之協議,由管理者與互連之電信事業或廣播電視事業協 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