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術教育或專為網路研發實驗目的之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設置與使用管理 ( 106 年 06 月 13 日)
第31條
學術、教育或實驗研發電信網路之電臺執照及設置使用執照,不得轉讓、 出租或出借予第三人。

前項執照如有遺失、毀損者,應敘明理由向主管機關申請補發;其應記載 事項有變更時,應申請換發。

依前項規定補發、換發之執照,其有效期間與原執照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