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學術、教育電信網路:指供學術、教育使用,並符合第五條第一項所
定目的而設置使用之通信網路。
二、實驗研發電信網路:指供實驗研發使用,並符合第五條第二項所定目
的而設置使用之通信網路。
三、管理者:指依本辦法自行設置學術、教育或實驗研發電信網路之一部
或全部電信設備,並經主管機關核准發給執照者。
四、用戶:指向管理者註冊登記或與其訂定契約,使用管理者提供之電信
網路服務者。
五、廣播電視事業:指廣播事業、電視事業、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
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衛星廣播電視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