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總則
( 106 年 05 月 22 日)
第6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宣布流標:
一、申請經營本業務之家數少於五張執照數。
二、競價者之家數少於五張執照數。
競價程序中第一回合之合格報價家數少於五張執照數,主管機關得宣布廢 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