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籌設 ( 106 年 05 月 22 日)
第48條
特許執照之有效期間為自核發日起至民國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屆 滿後失其效力。

前項特許執照有效期間屆滿時之處理方式,由主管機關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