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籌設 ( 106 年 05 月 22 日)
第46條
得標者申請核發特許執照時,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經主管機 關核定後發給特許執照:

一、特許執照申請書。

二、籌設同意書影本。

三、公司執照影本。

四、系統技術審驗合格之證明文件。

五、資費經主管機關同意備查之證明文件。

六、公司營業規章經主管機關核定之證明文件。

七、經營者與其使用者訂立之服務契約範本經主管機關核定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