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籌設 ( 106 年 05 月 22 日)
第41條
得標者或經營者於基地臺設置數量完成總數達二百五十臺以上,並完成相 關交換設備及接裝電信機線設備竣工後,應向主管機關申請系統技術審驗 ,經審驗合格後,發給系統技術審驗合格證明。

經營者取得特許執照後,其系統交換設備另有增設或變更時,應先報請主 管機關核准,並於完成增設或變更後,向主管機關申請系統技術審驗,經 審驗合格後,由主管機關發給系統技術審驗合格證明,始得使用。

有關系統審驗技術規範,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