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總則 ( 106 年 05 月 22 日)
第4條
經營本業務者應經主管機關特許,於取得特許執照後,始得營業。

受理申請經營本業務特許案件之起訖日期,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本業務特許執照之底價,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本業務營業區域為全國。

經營本業務者,其應實收之最低資本額為新臺幣六十億元。

申請人同時經營其他第一類電信事業業務,且該業務另有應實收最低資本 額之限制者,應於核可籌設後按各該業務分別應實收最低資本額合計其最 低實收資本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