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籌設 ( 106 年 05 月 22 日)
第34條
得標者或經營者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第二款繳交得標金餘額及其利息後, 由主管機關通知保證銀行解除已繳交金額部分之保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