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總則 ( 106 年 05 月 22 日)
第2條
本規則名詞定義如下:

一、第三代行動通信:指經營者利用第七條所指配頻率,並採用國際電信 聯合會公布 IMT-2000 所定之技術標準,以提供語音及非語音之通信 。

二、第三代行動通信系統:指經營者利用第七條所指配頻率,並採用國際 電信聯合會公布 IMT-2000 所定之技術標準,以提供語音及非語音通 信之行動臺、基地臺、交換設備、網路管理及帳務管理等設備所構成 之通信系統。

三、第三代行動通信網路:指由第三代行動通信系統及電信機線設備所構 成之通信網路。

四、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以下簡稱本業務):指經營者利用第七條所指 配頻率,並採用國際電信聯合會公布IMT-2000所定之技術標準,以提 供語音及非語音通信之業務。

五、行動臺:指供第三代行動通信使用之無線電終端設備。

六、基地臺:指設置於陸地上具有構成無線電通信鏈路以供行動臺間及行 動臺與其他使用者通信之設備。

七、經營者:指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特許並發給執照經營第三代行動通 信業務者。

八、使用者:指向經營者註冊登記或與經營者訂定契約,使用該經營者提 供之第三代行動通信服務之用戶。

九、緊急電話:指火警、盜警及其他緊急救援報案之電話。

十、第二代經營者:指於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特許執照核發前,已依行動 通信業務管理規則取得行動電話業務特許執照者或依一九○○兆赫數 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管理規則取得特許執照者。

十一、重大公共工程:指高速鐵路、鐵路、大眾捷運系統、高速公路、快 速公路、航空站、港口、隧道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供公眾使用且 具一定規模之公共工程。

十二、視聽內容傳輸平臺:指由第三代行動通信系統視聽媒體互動介面及 視聽內容儲存設備所架構經營者可控制之非開放環境內,供使用者 接取其內容之互動平臺。

十三、電信設備機房:指經營者設置用以控制機械、器具、線路及其他相 關設備,以提供電信服務之機房。

十四、網路資料中心機房:指經營者設置機櫃、電力、空調及消防等設施 ,出租、代管或提供用戶自行架設資通設備之機房。

十五、電信基礎設施:指電信設備及其管線基礎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