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普及服務管理辦法  語音通信普及服務 ( 102 年 04 月 02 日)
第9條
不經濟地區電話服務之可避免成本,應依附件一之計算公式計算之。

不經濟地區電話服務之棄置營收,為普及服務提供者於偏遠地區之市內網 路單一交換機房服務區域,提供電話服務及其他相關服務時,所得下列營 收:

一、月租費收入。

二、通話費收入。

三、裝置費與接線費收入。

四、接續費收入。

五、網路互連收入。

六、專線或其他網路設備出租收入。

七、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收入。

八、其他服務收入。

九、營業外收入。

若市內網路單一交換機房服務區域跨偏遠地區及非偏遠地區,普及服務提 供者計算不經濟地區電話服務之總普及服務淨成本時,得計入該市內網路 單一交換機房服務區域所生之普及服務淨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