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類電信事業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  成本分離原則 ( 97 年 11 月 20 日)
第26條
經營者應依工作時間紀錄或工作時間研究,分析各種營運作業活動或電信 業務所使用人員工作時數,並按相關人員之個人加權平均每小時薪資成本 ,計算各種營運作業活動或電信業務之相關人事成本,再依前條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