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類電信事業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  成本分離原則 ( 97 年 11 月 20 日)
第20條
經營者應將個體會計之各項營運成本組成項目依第十六條至第十九條規定 ,歸屬至下列四類成本池庫及細項成本池庫:

一、各種電信業務:本池庫彙集可直接歸屬至各種電信業務之營運成本, 其中亦包含可直接歸屬至各種業務之網路元件、支援功能及一般管理 功能之成本。

二、網路元件:本池庫彙集無法直接歸屬至各種電信業務之用戶線、交換 、傳輸或其他與網路營運有關之設備成本。

三、支援功能:本池庫彙集無法直接歸屬至各種電信業務,但為經營各種 電信業務於提供客戶服務時或於提供網路支援服務時所必備之功能之 相關成本。

四、一般管理功能:本池庫彙集與經營各種電信業務無直接關聯,但為電 信業務部門整體營運所必備功能之相關成本。 前項所稱營運成本係指與經營各種電信業務相關之直接或間接成本。 各項營運成本之組成項目與各種營運活動或電信業務之關聯性相類似 者得合併分析與歸屬。

第21條
網路元件項目應先按功能細分為市內用戶迴路、交換設備、傳輸設備、中 繼線、網路介面設備、查號設備及服務、信號網路設備、基地臺等項目。

網路元件按功能分類後,應再按業務種類予以細分。

第22條
支援功能項目應細分為網路管理、電力、物料管理、帳務處理、客戶服務 、行銷、佣金或代理費、安裝與設定、產品開發及其他支援功能等項目。

無法歸屬至前段項目者,應設立與其相關之支援功能項目。

第23條
一般管理功能項目應細分為執行與規劃、採購、財務與會計、資訊科技、 研究發展、管制事項及其他一般管理功能等項目。無法歸屬至前段項目者 ,應設立與其相關之一般管理功能項目。

第24條
經營者依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三條規定執行成本池庫細分時,其所包含項 目間之動因有顯著差異之成本池庫,應再依動因予以細分。

第25條
各項按用途別分類之成本應先依實際使用情形,歸屬至各經營者內部發生 或受益單位,並依據發生或受益單位所從事營運作業活動之功能,將該成 本按第二十條至第二十四條規定執行歸屬。

成本蒐集程序須從事多層次細部成本蒐集者,各項細部成本蒐集程序亦應 依本準則相關規定辦理。

第26條
經營者應依工作時間紀錄或工作時間研究,分析各種營運作業活動或電信 業務所使用人員工作時數,並按相關人員之個人加權平均每小時薪資成本 ,計算各種營運作業活動或電信業務之相關人事成本,再依前條規定辦理 。

第27條
折舊費用應依其相關資產按第三十五條至第四十三條規定之歸屬方式分離 至營運作業活動或電信業務,再依第二十五條規定歸屬。

第28條
經營者按第二十條至第二十四條規定將電信營運成本歸屬至適當細項成本 池庫後,應依序執行下列成本分攤步驟:

一、將各項一般管理功能成本依已分攤成本法分攤至各種電信業務、網路 元件及支援功能三類細項成本池庫。

二、將各項支援功能成本依動因分攤至各種電信業務及網路元件二類細項 成本池庫。

三、將各項網路元件成本依動因分攤至各種電信業務。

四、彙集各種電信業務之相關成本。

第29條
分析網路元件動因時,應根據設備記錄將網路元件區分為訊務敏感項目及 非訊務敏感項目。

前項所稱訊務敏感項目,係指可供多位用戶共同使用之網路元件;非訊務 敏感項目,係指分配予單一客戶使用之網路元件。

訊務敏感項目之成本應以實際通信量為基礎,分攤至各種電信業務。

非訊務敏感項目應按網路資源使用情形為基礎,分攤至各種電信業務。

網路元件之成本分析資料應可追溯至個別機房或交換局。

第30條
經營者執行第二十八條規定之成本分攤時,其分攤基礎設置要點由主管機 關另定之。

第31條
備用容量資產相關營運成本,應按相關現行使用中資產之成本分攤方式分 攤至各種電信業務。

前項所稱備用容量資產係指為有效因應現行電信業務及其未來通信使用量 可能增加而額外備置之資產,包括設備、土地及機房。

第32條
經營者各種電信業務間互相供給或收受產品、服務、資產使用之內部交易 計價,除第三十三條另有規定者外,準用第六條規定。

第33條
經營者內部共置資產之期間成本分攤,準用第八條規定辦理;其共置資產 預期使用量之計算,準用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前項所稱內部共置資產係指在購買或建造時,即計劃由多種電信業務共同 使用,且其用途不易移為他用之資產。

第34條
成本分離至各種電信業務或營運作業活動時,其成本結構應與個體會計損 益表之成本結構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