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類電信事業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  成本分離原則 ( 97 年 11 月 20 日)
第21條
網路元件項目應先按功能細分為市內用戶迴路、交換設備、傳輸設備、中 繼線、網路介面設備、查號設備及服務、信號網路設備、基地臺等項目。

網路元件按功能分類後,應再按業務種類予以細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