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營運管理通則 ( 106 年 10 月 13 日)
第55條
經營者暫停或終止其全部或一部之營業時,應於預定暫停或終止日前六個 月報請主管機關核准,並應於預定暫停或終止日前三個月通知用戶。

經營者經主管機關核准終止其業務之全部時,主管機關應廢止其特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