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營運管理通則 ( 106 年 10 月 13 日)
第50-1條
因災害或其他重大事故導致電信機線設備發生故障,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經營者應依第二項規定辦理通報作業,並依第四項規定向使用者揭露障 礙情形及造成使用者損害處理方式:

一、市內網路業務用戶一萬戶以上中斷服務達三十分鐘以上者。

二、長途電路一千路以上中斷服務達三十分鐘以上者。

三、本島與離島間、國際間之海纜系統中斷服務達三十分鐘以上者。

經營者依前項規定辦理通報作業時,應依下列通報程序辦理:

一、前項各款情形發生後十五分鐘內,以簡訊通報障礙情形。

二、前項各款情形發生後二小時內,將障礙情形及修復進度登錄主管機關 之通訊傳播重大災害災損通報系統;並於故障排除前,每三小時更新 障礙情形及修復進度。但障礙情形有重大變化時,應隨時通報。

經營者無法依前項規定通報時,得以傳真、電話、電子郵件或其他方式通 報。

第一項各款情形發生後一小時內,經營者應利用廣播、電視或網際網路等 電子媒體向使用者揭露障礙情形,包含障礙原因、障礙影響區域及預計修 復提供服務時間;經營者並應於第一項情形完成修復提供服務後一小時內 ,向使用者揭露第五十條第二項第五款所規定之處理方式。

經營者積極執行災害防救工作經政府評定績效優良者,主管機關得予以獎 勵或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