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營運管理通則 ( 106 年 10 月 13 日)
第49-2條
經營者應核對及登錄其用戶之資料,經載入經營者之系統資料檔存查後始 得開通,並至少保存至服務契約終止後一年;有關機關依法查詢時,經營 者應提供之。經營者核對及登錄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之用 戶資料,得以該機關(構)公文書為證明文件。

前項用戶之資料包括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國民身分證外之其他足 資辨認身分之證明文件證號、地址及所指配號碼等資料。

前項證件號碼,於外國人申請時,指護照號碼及護照外之其他足資辨認身 分之證明文件證號;於法人申請時,指公司登記統一編號及代表人國民身 分證統一編號。

第一項用戶資料之載入,應於經營者受理申請二日內完成之。